一、 目的
本校為提高優秀學士班學生獲錄取修讀碩士班課程(以下簡稱錄取學生)就讀意願,並強化研究優秀教師研究人力,對選任研究優秀教師擔任指導教授之優秀或具研究潛力錄取學生,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試辦方案。
二、 獎勵對象
(一) 本校錄取學生於次學年度錄取且註冊在學本校碩士班者,由本校研究優秀教師擔任單一指導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指導教授推薦:
- 歷年平均成績系排名在前 30%。
- 具研究潛力之錄取學生,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二) 本校錄取學生於次學年度錄取且註冊在學本校碩士班者,經指導教授推薦,歷年平均成績系排名在前 20%者。
三、 獎學金額
獎學金四萬元,審查通過者,由教務處課務註冊組(以下簡稱課註組)造冊簽請校長核定後,於學生就讀碩士班一年級依學期分 2 次發给。
四、 申請方式
錄取學生於公告受理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教務處課註組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歷年成績證明(含學系排名)或具研究潛力佐證資料。
五、 審查作業
受理截止後,由教務處課註組彙整申請資料,審查程序如下:
(一) 歷年平均成績系排名在前 30%者,由教務處課註組依成績系統資料審查。
(二) 研究優秀教師,課註組提送彙整資料,由研發處審查。
(三) 具研究潛力者,課註組提送彙整資料,由錄取學生所屬學院審查。
六、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研究優秀教師認定標準由研發處另訂並公告之。
(二) 各學院應自訂具研究潛力之錄取學生認定標準。
七、 實施期程
本試辦方案採逐年滾動檢討方式,俾能配合政策需求,適時調整方案內容,以充分發揮本方案預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