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規範

中原大學化學系研究生學位考試作業規章

9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研議小組提案修訂

依據9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9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9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第 一 條  本規章依據中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作業訂定之。

第 二 條  碩士班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限,博士班之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第 三 條  碩士班研究生應修滿學科學分廿四學分,其中於六科必修課程中擇三科為其必修課程,書報討論至少須修滿二年,另論文撰寫學分六學分。

          必修課程如下:高等有機化學、高等無機化學、高等分析化學、高等量子化學、高等熱力學等五科。

          博士班研究生應修滿學分科學分二十四學分,書報討論至少須修滿二年,另論文撰寫學分十二學分。

          碩士班之考核為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博士班之考核為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另訂之。

第 四 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獲得應修學分數且提出論文,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當學期結束才可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應修學分數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得提早舉行碩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士學位。

第 五 條  碩士班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由本所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

  一  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由所長認定之。

第 六 條  博士班研究生,完全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候選人。

一  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二  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  發表論文或專利:①二篇SCI登錄之期刊論文②二篇專利③一篇SCI及一篇專利④一篇SCI點數大於3點。SCI論文學生需為指導教授除外之第一作者,且指導教授需為論文之通聯作者。專利則為指導教授除外之主要貢獻者。

第 七 條  本校各博士班研究生之博士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所就校內外

     學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含)

     以上。

   一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四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由所長認定之。

第 八 條  碩士及博士學位候選人之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二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始得舉行。

三    學位考試委員會,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四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博士學位考試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五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 九 條  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過

      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

      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 十 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令退學:

一    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

二    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應令退學。

第十一條 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學位考試通過後應將論文提文電子檔(磁片)繳送系所辦公室,並於一個月內將修正之論文紙本一冊繳送本校圖書館陳列,另紙本二冊繳送教務處彙轉教育部指定之典藏單位。

第十二條 本規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章由系務會議訂定,經院長核定,修訂時亦同。

中原大學化學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依據 9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 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 93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紀錄修訂

一、本要點依據校定「中原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之。

二、博士班研究生應經資格考核及格後,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三、資格考核時間每學年舉辦二次,每學期舉辦一次。由本所於兩個月前公    

    告考核日期及考試範圍並受理申請。

四、資格考考試科目:

    ()化學及材料組有機化學、無機化學、分析化學、物理化學、生物化學、

                     材料化學、高分子化學

  ()生醫組:細胞生化學、細胞分子生物學、高等細胞學、細胞生理學

五、資格考核方式如下:

()化學及材料組:

1.採積點方式考核,每學期考1次,學生每次考試至多選考2科。各科評分採0點、1點及2點計分。學生總點數達7()以上且專業領域科目點數達4()及專業領域以外科目至少達1()以上即可通過資格考。

2.資格考點數抵免:

(1)博士班入學後發表論文於Q2等級以上期刊上可抵2(期刊需為指導教授

以外之第一作者)Q3以下等級期刊上所發表之論文可以抵點數1點。

(2)1個發明專利可抵2點、1個新型專利可抵1點。學生排序需為指導教授及

廠商除外之第一發明人。

(3)以上認定如有疑義,則交由論文審查小組認定之。

(4)資格考點數抵免上限為2點。

()生醫組:

1.須通過兩科,考試成績每門七十分(含)以上即可通過資格考。

2.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論文於JCR期刊排名屬於Q2者,一篇即取得一科資格考Take home examination之資格,二篇即取得二科資格考Take home examination之資格,其Take home examination成績每門七十分(含)以上即可通過資格考。

六、遵守上列所示之資格考方式其考試題目由所長指定一位或兩位老師聯合命題,每一學門考試時間由命題老師規定。

七、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學或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一學期後,可開始參加資格考核,並應於入學或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起四年內(不含休學期間)通過,未依規定年限完成者,由本所通知註冊組勒令退學。

八、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成績及格後,由本所檢附成績,通知註冊組於成績表備註欄填註「該生已通過資格考核,審核無誤」。

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配合實施要點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