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化學系研究生學位考試作業規章
9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研議小組提案修訂
依據9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9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9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第 一 條 本規章依據中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作業訂定之。
第 二 條 碩士班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限,博士班之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第 三 條 碩士班研究生應修滿學科學分廿四學分,其中於六科必修課程中擇三科為其必修課程,書報討論至少須修滿二年,另論文撰寫學分六學分。
必修課程如下:高等有機化學、高等無機化學、高等分析化學、高等量子化學、高等熱力學等五科。
博士班研究生應修滿學分科學分二十四學分,書報討論至少須修滿二年,另論文撰寫學分十二學分。
碩士班之考核為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博士班之考核為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另訂之。
第 四 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獲得應修學分數且提出論文,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當學期結束才可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應修學分數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得提早舉行碩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士學位。
第 五 條 碩士班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由本所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
一 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由所長認定之。
第 六 條 博士班研究生,完全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候選人。
一 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二 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 發表論文或專利:①二篇SCI登錄之期刊論文②二篇專利③一篇SCI及一篇專利④一篇SCI點數大於3點。SCI論文學生需為指導教授除外之第一作者,且指導教授需為論文之通聯作者。專利則為指導教授除外之主要貢獻者。
第 七 條 本校各博士班研究生之博士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所就校內外
學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含)
以上。
一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四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由所長認定之。
第 八 條 碩士及博士學位候選人之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二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始得舉行。
三 學位考試委員會,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四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博士學位考試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五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 九 條 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過
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
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 十 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令退學:
一 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
二 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應令退學。
第十一條 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學位考試通過後應將論文提文電子檔(磁片)繳送系所辦公室,並於一個月內將修正之論文紙本一冊繳送本校圖書館陳列,另紙本二冊繳送教務處彙轉教育部指定之典藏單位。
第十二條 本規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章由系務會議訂定,經院長核定,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