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規範

中原大學化學系研究生學位考試作業規章

9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研議小組提案修訂

依據9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9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9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第 一 條  本規章依據中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作業訂定之。

第 二 條  碩士班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限,博士班之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第 三 條  碩士班研究生應修滿學科學分廿四學分,其中於六科必修課程中擇三科為其必修課程,書報討論至少須修滿二年,另論文撰寫學分六學分。

          必修課程如下:高等有機化學、高等無機化學、高等分析化學、高等量子化學、高等熱力學等五科。

          博士班研究生應修滿學分科學分二十四學分,書報討論至少須修滿二年,另論文撰寫學分十二學分。

          碩士班之考核為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博士班之考核為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另訂之。

第 四 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獲得應修學分數且提出論文,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當學期結束才可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應修學分數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得提早舉行碩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士學位。

第 五 條  碩士班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由本所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

  一  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由所長認定之。

第 六 條  博士班研究生,完全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候選人。

一  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二  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  發表論文或專利:①二篇SCI登錄之期刊論文②二篇專利③一篇SCI及一篇專利④一篇SCI點數大於3點。SCI論文學生需為指導教授除外之第一作者,且指導教授需為論文之通聯作者。專利則為指導教授除外之主要貢獻者。

第 七 條  本校各博士班研究生之博士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所就校內外

     學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含)

     以上。

   一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四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由所長認定之。

第 八 條  碩士及博士學位候選人之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二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始得舉行。

三    學位考試委員會,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四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博士學位考試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五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 九 條  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過

      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

      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 十 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令退學:

一    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

二    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應令退學。

第十一條 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學位考試通過後應將論文提文電子檔(磁片)繳送系所辦公室,並於一個月內將修正之論文紙本一冊繳送本校圖書館陳列,另紙本二冊繳送教務處彙轉教育部指定之典藏單位。

第十二條 本規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章由系務會議訂定,經院長核定,修訂時亦同。

中原大學化學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依據 9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 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 93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依據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記錄修訂

一、本要點依據校定「中原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之。

二、博士班研究生應經資格考核及格後,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三、資格考核時間每學年舉辦二次,每學期舉辦一次。由本所於三個月前公告考核日期及考試範圍並受理申請。

四、資格考考試科目:

    (一)化學及材料組:

A類:有機化學、無機化學、分析化學、物理化學
  B類:生物化學、高分子化學、材料化學
    (二)生醫組:細胞生化學、細胞分子生物學、高等細胞學、細胞生理學     

五、資格考核方式如下:

(一)1.化學及材料組:

(1)A、B兩類各選一門應考,考試成績每門七十分(含)以上即可通過資格考。

(2)A類選二門應考,考試成績每門七十分(含)以上即可通過資格考。

2.生醫組:選2門應考,考試成績每門七十分(含)以上即可通過資格考。

 (二)符合下列之一條件,即取得該科資格考Take home examination 之資格,且Take home examination成績七十分(含)以上即可通過資格考。

1.化學及材料組:

(1)應考科目超過五十分者(含)記1點,同一考科若有兩次超過五十分(含)則累積記為2點。

(2) 於博士班修業期間選修非指導教授所開設之A、B兩類相同科目之課程,成績為該科全部修習學生之前10%,且成績在七十分(含)以上者。

(3) 在SCI期刊上所發表之論文點數總和達3點(含)以上或JCR該研究領域排名前三分之一或科技部自然司(生科司)指標性期刊(需為指導教授除外之第一作者),且論文之領域符合A、B類資格考考科者。

(4)可採用專利抵Take home,抵用標準:中華民國、中國專利點數1,外國專利2點,採計上限為2點。學生排序為指導老師及廠商除外之第一作者。

備註:以第五條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申請Take home examination方式者,僅適用一門,且其提出申請之SCI論文須為博士班入學後所發表者。

      例如:94年9月入學之博士生,其申請Take home examination之SCI論文須為95年8月1日以後所發表者。

(5)自102學年度開始,博士生擔任兼任講師帶實驗課,二學期並評量標準達要求3.5以上,一門非主科的資格考得以takehome。

2.生醫組:

   (1)第一作者或通訊者論文於JCR期刊排名屬於Q1者,一篇即取得一科資格考Take home examination之資格,二篇即取得二科資格考Take home examination之資格,其Take home examination成績每門七十分(含)以上即可通過資格考。

六、考試方式為(一)、(二)項者,經指導教授核准後,得以更換考科一次,且限一科,並遵守上列所示之資格考方式,其考試題目由所長指定一位或兩位老師聯合命題,每一學門考試時間由命題老師規定,總分為一百分,考核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七、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學或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一學期後,可開始參加資格考核,並應於入學或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起四年內(不含休學期間)通過,未依規定年限完成者,由本所通知註冊組勒令退學。

八、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成績及格後,由本所檢附成績,通知註冊組於成績表備註欄填註「該生已通過資格考核,審核無誤」。

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配合實施要點施行,修正時亦同。